《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政策解读
(《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于2020年12月20日经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开展天津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引导和推进专利工作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天津市专利奖是我市在专利领域的最高奖项,鼓励和表彰为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由于《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到期,且在实际运行中还有待完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市于2020年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参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知办发管字〔2018〕20号),在《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专利奖评选工作经验,从申报条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三、修订的创新点
本次修订在《办法》的框架基础上,为适应当今发展和本市的实际进行了修改。修订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扩大申报范围
为鼓励更多类型主体进行申报,将原有的“法人”单位的限制取消,不再要求申报的单位专利权人必须为法人,专利权人为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的均可申报。
(二)加强联合惩戒
将市场主体信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不得申报天津市专利奖的情形中,增加了“专利权人严重失信的”情形,促进诚信自律,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
(三)简化申报主体证明材料,同时强调诚实守信、如实申报
将《办法》第九条中涉及的“(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查新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进行删除,简化申报主体证明材料。
(四)引导优质专利申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20年天津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倾心倾力引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发展行动”等要求,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推荐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修订为“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推荐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专利……”积极引导有关单位优先组织推荐更多发展新动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围绕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高质专利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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