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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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962G/2020-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知发审字〔2020〕34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于2020年12月20日经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修订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创新活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催生高价值专利,综合提升保护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122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津政发〔201010号),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本市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   参加专利奖评审的专利(以下简称参评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已实施且有效的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参评专利以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的组织评定工作及评审结果的审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利奖评审;组建评审工作组,负责专利奖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参评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程度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六条 专利奖设天津市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创业奖,专利奖评选工作每两年举办一届,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100项,具体授奖数根据当届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专利奖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专利奖申报主体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单位的,须在本市注册;是自然人的,须在本市居住且已登记。专利权人为多个的,以专利奖的第一申报人为准。

(二)参评专利应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一年以上,且保持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单项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参评专利权利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也不存在发明人(设计人)的纠纷。

  (四)参评专利技术方案已经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往届专利奖的;

(二)参评专利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三)专利权人严重失信的。

第九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提交各项材料:

  (一)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参评专利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授奖后,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组织推荐与受理工作:

  (一)各区、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津单位等的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奖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推荐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专利、对维护和扩大专利产品市场份额起到重大作用的专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专利、同时向境外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专利、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向评审工作组递交申报材料。

  (四)规定受理日期结束后,不接受任何补正材料。

第三章  专利奖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天津市专利金奖。

  1.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突出特点,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 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群。

  3. 参评专利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天津市专利优秀奖。

  1.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关键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明显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明显特点,具备创新程度较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 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一些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专利保护群。

  3. 参评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天津市专利创业奖。由我市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相关大赛产生。通过大赛评审,评选出技术(设计)水平高、有市场前景、可实施创业的专利项目,作为天津市专利创业奖参评项目。

  第十二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1. 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 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

  3. 运用及保护(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 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

  (二)外观设计专利。

  1. 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 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

  3. 运用及保护(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 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工作组对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之一或有第八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予提交评审。

  (二)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专利进行专业评审组初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

  1.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初评,依据申报材料的内容逐项打分,并提出获奖专利及其奖励等级的初评意见。

  2.评审工作组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后,按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专业评审组建议的奖励等级)和评分排序原则(即建议奖励等级相同的,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提出初评结果。

  3.评审工作组将初评结果送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复评,提出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三)审核。评审工作组将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四条 公示:

  (一)市知识产权局将审核通过的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经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异议期为10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异议期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

  (一)公示异议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责成评审工作组对影响授奖的项目,向推荐单位下达异议处理通知书,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和处理。逾期未报送补正材料和处理意见的,取消授奖。

  (二)推荐单位接到异议处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补正、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评审工作组。必要时,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过程中,相关推荐单位应予以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三)异议处理工作结束后,评审工作组汇总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无异议或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奖获奖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组织表彰活动。表彰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对获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奖的专利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202512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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